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442號議案的答復意見
你委轉來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442號“關于盡快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法》的議案”收悉。經研究,根據我部職責,提出如下意見:
我部贊成李桂杰等30位代表提出的關于盡快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法》的建議。城市再生水利用有利于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保護,緩解缺水地區水環境承載力不足的問題,特別是強化生態環境用水保障,推動發展與保護相協調。
加強城市再生水利用需要系統、詳細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要加強供給側管理,特別是銜接污水處理和達標排放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強化需求側支撐,推動壓減新鮮水取用量,擴大再生水回補地表水體規模,減緩水環境承載力超載程度。當前僅有個別法律法規的少數條款對城市再生水利用作了原則性規定,不能適應城市再生水利用快速發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法律,全面、深入規范城市再生水利用活動。
為支持城市再生水利用與環境保護工作充分銜接,建議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堅持以水資源環境承載力決定人口、經濟總量的原則。我部支持強化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對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剛性約束,改變傳統的“以需定供”的水資源調配思路,切實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關于“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的要求,將再生水利用作為提升城市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的重要途徑。二是推動政策統一與標準銜接。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對接,明確工作機制。優先重點考慮缺水地區和水污染嚴重地區的特點,既應分質用水、以供定需,也應根據再生水用途,合理選擇納入標準管控范圍的水質指標,合理減排。在達標排放基礎上,充分應用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成本較低的措施,進一步降低出水的氮磷含量,強化再生水水質保障。三是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代表們提出的關于利用水價政策促進再生水利用的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針對工業、洗車、市政環衛、城市綠化和環境用水等,可通過收費政策,鼓勵有條件的用戶優先使用再生水,同時可建立由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再生水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再生水的廣泛利用。
下一步,我部將積極配合你委開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確保城市再生水利用相關法律與《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充分銜接,并繼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不斷積累經驗,適時提出建議。
以上意見,供參考。
聯 系 人:環境保護部水環境管理司 洪宇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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