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同意福清核電項目5、6號機組主泵試驗、發貨及現場組裝工作的復函
哈爾濱電氣動力裝備有限公司、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奧地利安德里茨公司:
哈爾濱電氣動力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電動裝)《關于福清5、6機組核電工程主泵項目全、小流量試驗、發貨、現場組裝事宜的申請》(哈電動裝核電字[2017]125號)、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核工程公司)《關于福清5、6機組主泵設備試驗、發貨、現場組裝事宜的報告》(核工采發〔2017〕27號)、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清核電)《關于申請福清核電5、6號機組主泵項目全/小流量試驗、發貨、現場組裝事宜的請示》(福核發〔2017〕695號)和奧地利安德里茨公司(以下簡稱安德里茨)《根據合同附件1-1技術責任協議的技術責任說明》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鑒于福清核電項目5、6號機組主泵(以下簡稱主泵)的技術特點及哈電動裝、安德里茨在該類型主泵生產方面的能力、經驗和業績,我局同意相關單位提出的主泵試驗、發貨及現場組裝申請。
二、在相關活動開始之前,哈電動裝應聯合安德里茨將質量計劃、組裝方案和試驗大綱提交中核工程公司及福清核電審查認可。安德里茨和哈電動裝分別對主泵設計和制造質量負責。
三、中核工程公司和福清核電應加強主泵采購、監造和驗收工作,對組裝和試驗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見證,確保主泵質量滿足采購技術要求,并對主泵使用和運行安全承擔全面責任。在首臺主泵全流量試驗完成且試驗報告經中核工程公司及福清核電審查認可之前,不得將任何主泵引入核島進行安裝。
四、相關單位應遵守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執行報告備案及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履行本次申請中的各項承諾,有效運行質量保證體系,加強過程控制和質量管理,確保主泵質量安全。
五、我局委托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主泵在核設施現場外的設計、制造、組裝和試驗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委托環境保護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主泵在核設施現場內的組裝、安裝、調試和使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特此函復。
國家核安全局
2017年11月14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