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李光躍)
李光躍:
身份證號碼:370181********2454
李光躍核安全違法一案,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你在伊萊特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徐大堡3、4號機組核級法蘭超聲檢驗活動中存在違反無損檢驗操作規程的行為,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監控視頻和超聲檢驗結果報告等相關材料為證。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2年9月15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于2022年9月21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2〕106號)及《國家核安全局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22〕03號)和你本人所寫《關于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函》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損檢驗人員應當按照無損檢驗規程進行無損檢驗活動,遵守從業操守,提高知識技能,嚴格盡職履責。無損檢驗人員對其出具的無損檢驗結果負責。《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決定對你進行“吊銷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證書編號:N022745R0、N024424R0)”的行政處罰。
三、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生態環境部
2022年12月13日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伊萊特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12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