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中 “生產”概念的法律適用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生態環境局: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钡诙钜幎ǎ骸扒翱钏Q生產,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活動。”在貫徹執行《條例》過程中,對《條例》規定的“生產”如何理解和適用,存在不同觀點。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執法發現的問題
近期,我部在相關執法活動中發現,一些企業在從事生產活動時,附帶或者聯帶產生了一定量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具體情況是:生產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企業,主要采用甲醇法和甲烷法進行生產。由于生產工藝的原因,生產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生產線,通常要產生四氯化碳副產品或者聯產品。原料中甲醇或者甲烷與氯氣的不同比例,影響著四氯化碳的產生比例。總體上,各種生產工藝副產或者聯產的四氯化碳比例在4%-8%之間。
四氯化碳屬于甲烷氯化物。甲烷氯化物是有機產品中僅次于氯乙烯的大宗氯系產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和有機溶劑。其中,四氯化碳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屬于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物質。
二、 法律適用意見
關于生產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企業,由于工藝原因副產或者聯產出一定量四氯化碳的情形,是否屬于《條例》規定的“生產”行為,我部認為,《條例》規定的“生產”,不僅包括以生產特定產品為目的的生產,還包括由于工藝原因必然產生副產品或者聯產品的生產行為。由于作為副產品或者聯產品生產四氯化碳的問題較普遍,為便于對該類行為進行規范、管理,落實《蒙特利爾議定書》和《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有關工作要求,應當將由于工藝原因副產或者聯產出一定量四氯化碳的情形納入《條例》中“生產”概念的適用范圍。
生態環境部
2019年8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