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格控制氫氟碳化物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的通知
環辦大氣〔2024〕22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切實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嚴格控制第二批13種氫氟碳化物(HFCs)化工生產建設項目、加強全部18種HFCs化工生產設施的環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新建、擴建附件1所列用作制冷劑、發泡劑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產設施(不含生產過程中附帶產生HFCs的化工生產設施,即副產設施),本通知執行之日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通過審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產設施,需要進行改建或異址建設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產能力,也不得新增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產品種類。
三、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產設施進行試生產期間產生的HFCs應納入配額管理。副產附件2所列HFCs的化工生產設施,其產生的HFCs用作受控用途也應納入配額管理;未取得配額的,只能用作原料用途或者銷毀處置,不得直接排放。
四、因特殊用途確需生產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HFCs的,由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五、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企業,依照《條例》予以處罰。
六、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1.第二批控制的氫氟碳化物名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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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7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