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廣東臺山核電廠3、4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的通知
中廣核臺山第二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辦理廣東臺山核電3、4號機組項目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的請示》(臺二核〔2024〕17號)及其相關附件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及相關核安全法規,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臺山核電廠3、4號機組選址安全分析報告》及相關文件進行了核安全技術審查,未發現場址存在影響臺山核電廠3、4號機組工程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決的顛覆性因素。我局決定向你公司頒發《廣東臺山核電廠3、4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國核安證字第2503號,見附件)。
你公司應切實承擔核安全責任,遵守《廣東臺山核電廠3、4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中規定的條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場址保護及公眾溝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許可證前,不得開展廣東臺山核電廠3、4號機組抗震I類構筑物基礎混凝土的澆筑活動。
國家核安全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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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防科工局,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2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