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神華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神華榆林循環經濟煤炭綜合利用項目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國神華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審批〈神華榆林循環經濟煤炭綜合利用項目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中油化函〔2025〕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于陜西省榆林市榆神工業區清水工業園北區。2014年5月,我部以環審〔2014〕134號批復了《中國神華陶氏榆林循環經濟煤炭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的核心化工區建設內容以煤炭為原料,通過煤氣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烴、烯烴衍生物(酯酸醇醚)生產等工藝,年產219萬噸化工產品。項目分階段實施,2017年,一階段工程(63.8萬標方/小時煤氣化裝置、3×10萬立方米/小時空分裝置、180萬噸/年甲醇合成裝置及相應公輔設施)開工建設,2020年12月投料試車,2021年8月完成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
你公司在項目實施中變更了后續階段建設內容,以煤炭為原料,經煤直接液化、煤氣化、甲醇制烯烴、石腦油甲醇耦合裂解等工藝,生產合成油品、聚烯烴、可降解塑料等產品。項目變更后的設計原料煤用量1043.25萬噸/年,新鮮水用量2279.79萬立方米/年。主體工程主要包括煤直接液化、煤氣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烴(MTO)、石腦油甲醇耦合裂解等38套生產裝置;公輔工程包括給排水系統、火炬系統等;儲運工程包括罐區、產品倉庫等;環保工程主要有廢氣處理設施、廢水治理設施和固廢治理設施等。
項目位于國家煤制油氣戰略基地,符合《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要求。項目開展煤直接液化新一代技術、石腦油甲醇耦合裂解技術規模化工業示范,對服務國家能源安全,推動現代煤化工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發展具有積極意義。項目位于黃河中上游,所在區域水資源較為緊張,區域環境質量持續穩定向好面臨較大壓力,須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制定并實施嚴格的環境管理制度和環境監控計劃,建立及時有效的應急響應與聯動機制。綜合考慮,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規模、工藝、地點和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項目建設運行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要求,牢固樹立生態保護和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意識,在設計、建設和運行中,按照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采用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環境友好的工藝技術方案和裝備,強化各裝置節能降耗和減污降碳措施,減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嚴格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類工藝廢氣污染物的性質分別采用過濾、洗滌、焚燒等處理方式,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效率應滿足需要,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要求。
含烴工藝廢氣優先送燃料氣管網進行回收,無法回收利用的燃燒處理。1,4-丁二醇裝置、丁二酸二甲酯裝置、聚碳酸丁二醇酯、聚丁二酸丁二醇酯裝置有機廢氣送可降解塑料區塊熱媒爐焚燒處理,可降解塑料區塊熱媒爐、聚碳酸酯裝置導熱油爐及各裝置加熱爐、蒸汽過熱爐、裂解爐、重沸爐等燃用低硫燃料氣并采用低氮燃燒器,廢氣分別滿足陜西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61/1226-2018)及《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及2024年修改單)、《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輕烴回收、酸性氣脫除、含硫污水汽提、石腦油甲醇耦合裂解等裝置酸性氣送至硫磺回收裝置,硫磺回收裝置尾氣、MTO裝置催化劑再生煙氣、石腦油甲醇耦合裂解裝置催化再生煙氣、瀝青成型裝置煙氣經有效處理,滿足《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及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雙酚A裝置含苯酚/丙酮洗滌廢氣及含塵廢氣、酸性氣脫除裝置低溫甲醇洗尾氣、乙丙橡膠裝置催化劑制備含HCl尾氣及含塵廢氣、順酐裝置有機廢氣、甲醛裝置含甲醛廢氣經有效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要求;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裝置有機廢氣經焚燒處理,聚烯烴和EVA裝置等含塵廢氣經過濾處理,滿足《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要求;苯酚丙酮裝置氧化工段氧化器氣體分離罐排放氣、乙丙橡膠裝置后處理尾氣、聚烯烴裝置含烴廢氣經全廠RTO燃燒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單)、《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煤液化裝置洗滌塔頂不凝氣、石腦油甲醇耦合裂解裝置含芳烴廢氣、異丙苯裝置放空氣、苯酚丙酮裝置氧化工段油水分離器排放氣、過氧化物分解器排放氣、分解工段排放氣、苯酚精餾與提純排放氣、加氫工段產品分離罐排放氣、碳酸二苯酯裝置有機廢氣、聚碳酸酯裝置有機廢氣、EVA裝置精餾塔排放氣、污水處理場高濃度有機廢氣等送廢液焚燒爐焚燒處理,尾氣經處理后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要求。
原料煤輸送系統采用封閉式棧橋、帶式輸送機輸送至廠區,輸煤轉運站為封閉式,原料煤采用密閉式筒倉儲存。各裝置煤倉、磨煤等含塵廢氣采用布袋除塵,原煤轉運站廢氣采用微動力除塵,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后排放。氣化渣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密閉輸送。
罐區、汽車裝卸站分別設置油氣回收設施,采用溶劑吸收+活性炭吸附+RTO焚燒處理,滿足《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及2024年修改單)、《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后排放。全面推行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劃,加強生產、輸送和儲存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監測和監管;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相關要求。
項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分別不得超過315.67噸/年、877.53噸/年、291.36噸/年、1252.11噸/年。
加強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按計劃實施300萬噸/年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及利用(CCUS)項目,落實項目綠電指標,積極拓展二氧化碳收集利用途徑,適時開展二氧化碳制化學品等工程示范,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三)嚴格落實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回收利用的原則建設給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系統。進一步優化用水和節水方案,優先并充分利用區域礦井水,提升廢水回用率,減少新鮮水取用量。進一步優化廢水處理和回用方案,強化初期雨水管控,確保正常工況下生產廢水處理后分質回用。建設足夠容積的廢水暫存系統,確保非正常工況下污水不進入外環境。各類廢水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后回用不外排。煤制油裝置催化劑制備廢水經過濾+結晶蒸發處理后回用。其他工藝裝置廢水分別經閃蒸、沉淀、氣浮、汽提、萃取等預處理工藝處理后,經生化污水系統“A/O+高密度沉淀+生物濾池+臭氧氧化+A/O+膜生物反應器”處理,再與循環水排污水經“高密度沉淀+生物濾池+超濾+反滲透”工藝處理后大部分回用;濃鹽水采用“高密度沉淀+催化氧化+超濾+二級納濾+高壓反滲透”處理后大部分回用,分步結晶產出滿足相關產品標準的氯化鈉和硫酸鈉作為副產品外售。
(四)強化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環境風險。加強化工物料、危險品儲運和使用管理,按規范設置報警、緊急切斷及緊急停車系統,設置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監測報警系統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處理系統。事故狀態下,各裝置工藝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
建立“單元-廠區-園區”事故水防控體系。設置包括裝置區圍堰、罐區防火堤、裝置區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廠應急事故水池在內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統,做好項目事故水防控系統與現有廠區事故水防控系統的協同聯動,確保有效截留未經處理的事故廢水。緊急情況下,依托園區應急事故水池,收集事故水送污水處理場妥善處理。嚴格雨污管道建設管理,實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統。事故水污染控制設施與廢水暫存設施應分別設計、建設,非事故情況下不得混用。你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事故水不進入外環境。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細化應急疏散方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響應、區域聯動的原則,建立項目與榆神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有效防控環境風險。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減輕或消除對大氣、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環境的污染。
(五)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頭防控、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進一步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嚴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GB/T 50934-2013)、《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要求,采取分區防滲措施,強化廠區內燒變巖分布區域裝置防滲要求。防滲工程初步設計應專題論證,采用的防滲工藝、材料、措施應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要求和效果。制定防滲工程施工方案,防滲工程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加強防滲設施的日常維護,對出現損壞的防滲設施應及時修復和加固,確保防滲設施牢固安全。加強隱蔽工程泄漏檢測,一旦發生泄漏,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加強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制度,根據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優化監控井設置,確保及時發現廠區滲漏情況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對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響。
(六)加強非正常工況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制定完善的檢修和維修操作規程,提高管理和運營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員培訓力度,優化工藝路線和設計方案,降低開停車等非正常工況發生頻次,強化火炬系統設計和運營管理,避免長時間非正常工況超標排放污染物。
生產裝置開停車、檢修及維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加強對硫磺回收裝置的運行管理,避免裝置故障導致大量酸性氣送火炬燃燒。加強凈化裝置低溫甲醇洗尾氣的管理和監測,有效控制硫化氫排放。
污水處理系統應早于主體生產裝置開車調試。非正常工況下廢水應根據不同水質分別收集、暫存于足夠容積的廢水暫存設施,暫存的廢水應及時返回污水處理場處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統管理調度制度,實現水系統精細化管理,必要時采取降低主體工程裝置生產負荷、停車等措施,確保廢水不外排。
(七)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處理和處置,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污水處理場生化污泥、油泥等送氣化爐摻燒;氣化渣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優先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或綜合利用不暢時送往園區渣場進行填埋處理,無機污泥、分子篩等其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送園區渣場填埋處理;工藝廢液等危險廢物廠內焚燒處理,廢白土、廢催化劑等其他危險廢物委托有資質單位綜合利用或處理處置。
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強化危險廢物運輸的環境保護措施,有效防范突發環境事件。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建設和管理危險廢物暫存庫。
(八)嚴格落實聲環境保護措施。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高噪聲設備布局,采取消聲、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中3類標準。
(九)嚴格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的各項污染源和生態環境監測計劃。按照相關標準、規定等要求,完善環境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臺賬制度,開展長期監測,及時跟蹤項目影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變化,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定期向公眾公布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連續監測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如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十)加強環境管理。建立與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環境管理機構,完善企業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委托有能力的單位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確保施工期各項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實到位,監理報告定期向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和我部報送。在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主動發布企業環境保護信息,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宣傳與溝通工作,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渠道,及時解決公眾反映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保護訴求。
(十一)落實“以新帶老”要求,實施現有工程物料輸送方式改造、高壓聚乙烯裝置廢氣處理系統改造、聚丙烯裝置廢氣處理措施改造、動力鍋爐超凈排放改造、取消現有工程廢水排污口等措施,相關措施應于本項目建成投產前完成。
(十二)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按規定程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依法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三)在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前,按照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認真梳理并確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后,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三、你公司應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榆林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要求,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結合碳達峰及能耗總量、強度“雙控”目標要求,合理規劃榆林市煤炭資源利用規模和布局,實現產業結構優化調整;落實榆林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推動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配合榆林市做好礦井水處理及綜合利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推進礦井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替代新鮮水,提高水重復利用率,節約水資源,加強項目取水對水環境、水生態影響的跟蹤觀測,不得擠占生態用水、生活用水和農業用水。
(二)配合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榆林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國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神華榆林循環經濟煤炭綜合利用項目區域削減來源的函》(陜環環評函〔2025〕55號)、《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國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神華榆林循環經濟煤炭綜合利用項目大氣污染物區域削減方案的承諾函》(榆政函〔2025〕27號),按期完成區域污染物削減措施,確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的區域削減量分別不少于315.67噸/年、883.56噸/年、346.35噸/年、1252.11噸/年。
(三)配合榆林市人民政府、榆神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加快推進工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生態保護措施建設落實,確保項目依托的危險廢物填埋場、園區應急事故水池、園區渣場、清水溝溝口攔截設施等環境保護設施在項目投產前滿足運營要求。加強園區事故水防控系統的管理和日常維護,非事故情況下廢水不得排入園區應急事故水池,嚴禁將園區應急事故水池作為蓄水池或廢水暫存池使用。園區應急事故水池設置回流泵,及時將污水回流至污水處理裝置處理,不得通過應急事故水池向外環境排放廢水。
(四)配合榆林市人民政府、榆神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做好工業園區及周邊規劃控制工作,確保項目與周邊敏感區之間留有足夠的防護距離和生態緩沖空間。
(五)配合榆林市人民政府、榆神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做好項目與地方有關部門環境風險防范工作的有效銜接,形成區域聯防聯控應急體系,配備足夠的應對化學品泄漏環境風險防控人員、裝備和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防范應急演練。
(六)配合榆神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完善包括特征污染物和常規污染物在內的園區環境監測體系,加快園區環境監測站建設,不斷提升園區環境監管能力。在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做好環境空氣、土壤、地下水和神木臭柏縣級自然保護區等長期監測(調查)工作。一旦發現生態環境質量受到影響,及時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四、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主體責任的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落實等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管理。
五、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后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陜西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復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榆林市人民政府,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5年4月2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陜西省人民政府,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生態環境局,榆神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國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4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