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生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快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辦理。經認真研究,答復如下:
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已是各方的共識。野生動物保護法、濕地保護法、草原法已明確將生物多樣性保護作為立法目的,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森林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種子法、生物安全法等10余部法律,從不同角度對生物多樣性保護作了規定。但受多種不利因素影響,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還面臨諸多威脅,如您在建議中所提出的,要有效應對和遏制生物多樣性喪失的趨勢,法律法規是最重要的保障。我們認為,您提出的建議十分中肯,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制度體系具有重要啟發意義。但也有部門表示,目前國家已建立較為完備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和制度體系,需要對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方生物多樣性立法的實踐效果以及與現有法律的銜接等問題進行充分研究。
目前,生態環境法典正在編纂中,已就各類生態系統和保護對象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下一步,我們將針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的緊迫性、系統性、整體性加強研究,充分梳理各類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的現行法律及行政法規,論證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同相關法律的關系,深入調研生物多樣性保護重要制度,不斷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體系,為重要生態系統、生物物種和生物遺傳資源保護提供法治保障。同時,也將借助此次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契機,充分體現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思想和理念。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生態環境部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