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一氧化碳(CO)和氯化氫(HCl)的自動監測工作,制定本 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一氧化碳(CO)、氯化氫HCl)自動監測系統組成和功能、技術性 能、監測站房、安裝、技術性能指標調試檢測、技術驗收、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數 據審核和處理等有關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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