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9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落實我部監督“荒漠化防治”的職責要求,改善荒漠化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規范荒漠化區域生態質量評價的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荒漠化區域生態質量評價的指標體系、評價方法、評價分級等內容。本標準的附錄A 為資料性附錄,附錄B 為規范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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