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擬訂有關政策,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內設機構
辦公室、核安全協調處(國家安全協調處)、政策與技術處、輻射監測與應急處(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人員資質管理處、核安全設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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